公 示
各会员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白蚁防治服务市场,协会专家组制订了《深圳市白蚁防治服务诚信自律公约》、《深圳市白蚁防治工程施工合同》、《深圳市有害生物行业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等两个白蚁行业管理规定及合同范本,并于2010年3月29日经常务理事、理事、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将上述三个文件网上公示,具体如下:
公示期:5天,从2010年4月13日---4月17日。
公示期间,各会员企业均有权提出建议,并可向协会办公室咨询,咨询电话:22205836,传真:22201973。
特此公示!
附:1.《深圳市白蚁防治服务诚信自律公约》
2.《深圳市白蚁防治工程施工合同》
3.《深圳市有害生物行业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协会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附:深圳市白蚁防治服务诚信自律公约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服务行业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白蚁防治行业市场化运作,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行业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第二条 参与本公约的企业,仅限于取得《深圳市白蚁防治服务资格等级证》的会员企业。
第三条 参与本公约的会员企业在承包防治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物价局、建设厅文件--粤价(2002)370号《关于白蚁防治收费标准》以及《广东省新建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DBJ/T15-26-2000),确保施工质量。
第四条 参与本公约的会员企业,一致授权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协会作为本公约实施监督执行机构。
第五条 本公约适用范围为深圳市内招投标承包的白蚁防治工程。凡违反下列行为者,均视为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1、在防治工程承包竞投中,为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报价低于广东省物价局、建设厅文件--粤价(2002)370号《关于白蚁防治收费标准》的80%以下者(不含80%)。
2、采取签订虚假合同、虚开发票等行为者。
第六条 参与签订公约的会员企业凡承包非政府招标的防治工程参与不正当竞争者,一经查实,按以下办法处理:
1、对报价为广东省物价局、建设厅文件--粤价(2002)370号《关于白蚁防治收费标准》的70%-80%者(不含80%),除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以合同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
2、对报价为广东省物价局、建设厅文件--粤价(2002)370号《关于白蚁防治收费标准》的60%-70%(不含70%)者,除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外,并处以合同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
3、对报价为广东省物价局、建设厅文件--粤价(2002)370号《关于白蚁防治收费标准》的60%(不含60%)以下者,吊销本协会颁发的所有服务资格等级证书,取消会员资格,并永不接受该企业入会申请,以及永不接受该企业的股东或法人新注册成立的新公司的入会申请。
4、对违反上述1、2项的,如不按时缴纳违约金,吊销本协会颁发的所有服务资格等级证书,取消会员资格,并永不接受该企业入会申请,以及永不接受该企业的股东或法人新注册成立的新公司的入会申请。
第七条 参与签订公约的会员企业凡承包政府招标的防治工程参与不正当竞争者,一经查实,按以下办法处理:
1、凡政府招标工程,为维护本行业权益,参与本公约的会员企业报价不得低于广东省物价局、建设厅文件--粤价(2002)370号《关于白蚁防治收费标准》的80%(不含80%),对低于标准80%以下者,吊销本协会颁发的所有服务资格等级证书,取消会员资格,并永不接受该企业入会申请,以及永不接受该企业的股东或法人新注册成立的新公司的入会申请。
2、为维护本行业权益,在招标工程中,如出现只公布总价而没有公布总面积的情况下,参与本公约的会员企业报价不得低于采购方招标书中规定总价的80%(不含80%),对低于80%以下者,吊销本协会颁发的所有服务资格等级证书,取消会员资格,并永不接受该企业入会申请,以及永不接受该企业的股东或法人新注册成立的新公司的入会申请。
第八条 参与本公约的会员企业和社会可进行互相监督,均有权向协会提出举报。举报者应表明真实身份,提供真实证据和资料,以便查证,及时认真处理。
第九条 本协会对参与本公约的会员企业的经营活动,开展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条 凡违反本公约者,本协会组织做好取证查实,并由本协会召开理事会议讨论,以公开、公正、公平的处理原则,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参与本公约的会员企业必须同时遵守《深圳市有害生物行业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二条 本公约一式肆份,协会与签约企业各执贰份,由本协会与参与本公约的会员企业法人签名及盖章后生效。
甲 方(盖章):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协会
法人代表:
二○一 年 月 日签于广东省深圳市
乙 方(盖章):
法人代表:
二○一 年 月 日签于广东省深圳市
编号:
附:深圳市白蚁防治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管单位: 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协会
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协会监制
二○ 年 月 日
工程白蚁防治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广东省新建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的规定,并结合《深圳市有害生物行业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承包范围:
。
1.4工期:
本工程自 年 月 日开工,于 年 月 日竣工.
1.5工程保质期:从工程竣工之日起15年.
1.6合同价款:
根据物价部门计费标准,白蚁防治工程总费用为人民币 ,计算如下:
一、一般建筑物:
(1)1-10层: ;
(2)11-30层: ;
(3)31层以上: ;
二、别墅: ;
三、3层(含3层)以下的厂房、仓库、商场:
。
第2条甲方工作
2.1签订合同时,甲方向乙方提供一套平面图及建筑总平面图。
2.2指派 为甲方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白蚁防治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工程中间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2.3委托 监理公司进行白蚁防治工程监理,负责按土建施工进度和乙方提供的白蚁防治方案,提前二天通知乙方进场施工,避免施工过程不能衔接而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监理公司职责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
2.4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工作和施工协调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3条乙方工作
3.1指定 为乙方施工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2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一套平面图后, 天内向甲方和监理单位提供白蚁防治方案。
3.3乙方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环境保护规定。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
第4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4.1本工程以《广东省新建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和白蚁防治方案作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4.2乙方每次施工完成后,甲方和监理单位分别派代表签证验收,作为竣工验收依据。
4.3 全部白蚁防治工程施工完毕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与监理单位联系,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第5条 关于工程价款结算的约定
5.1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根据工程规模大小,按下列方式支付工程款:
(1)甲方一次性付清合同款;
(2)甲方分两次付清合同价款,签订合同时,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50%(其中的20%作为本工程15年的质量保证金上缴协会),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在 天内,结清余款。
本合同按第 种方式付款。
第6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6.1因政策调整、人力不可抗力及甲、乙双方外原因导致工程停、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应签订工程停、缓建协议并报合同原审查部门备查。
6.2 工程停、缓建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设备、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第7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7.1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7.2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调不成时,双方或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8条 其它约定
8.1 本工作使用的药品是: 。
8.2 本工程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乙方确保本工程(属合同预防范围)在保质期内不受蚁害,如出现蚁害,乙方须无偿灭治。
8.3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在执行中如需要协调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作出书面补充。
8.4 本工程因土建施工延期,甲方须通知乙方,竣工时间相应顺延。
第9条 备注
。
第10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叁份,双方各执一份,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协会执一份。副本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户名:
帐号: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户名:
帐号:
年 月 日
附:深圳市有害生物行业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物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房屋住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行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有害生物防治区域内城市建筑、园林、绿化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建筑物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和灭治的管理。
第三条 城市建筑物白蚁防治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专业防治与群众防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业鼓励开展城市建筑物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 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04年受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的委托,对本市的白蚁防治进行监管,负责本市白蚁防治的监督协调工作。
第六条 在本市设立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企业,其营业执照内必须具有白蚁防治的经营项目,方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会员,会员企业如需取得《深圳市白蚁防治服务资格等级证书》,必须按照《深圳市白蚁防治服务资格等级评审程序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申报。取得资格等级证书后,方可承担与其资格相适应的白蚁防治工作。
第七条 外地白蚁防治企业在本市承接白蚁防治业务,应当持有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并成为本协会会员后方可申报白蚁防治资格等级证书评级,服从协会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白蚁防治服务收费按照粤价[2002]370号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文件《关于白蚁防治收费标准》进行执行:按上浮为0,下浮不超过20%的幅度与建设单位议定具体的防治费。
第九条 城市新建房屋白蚁防治包治其内的复查(维护)不另行收费,其费用含在防治费内(占防治费的20%),具体的监管由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协会负责。复查(维护)费是指保质期内检查和灭治的费用,保质期按建设部的规定为15年。
第十条 各企业在协会领用统一合同书与甲方签订。协会按不低于收费标准80%的合同总金额收取20%的保证金(此保证金由专门机构监管),其20%保证金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分五次返还给企业,每三年一次,另从合同的总金额收取2%作为协会日常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 各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必须到协会备案,以合同备案之日起的三个月内须向协会缴纳20%的保证金及2%的管理费。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服务行业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取得《深圳市白蚁防治服务资质等级证》的会员单位必须签订《深圳市白蚁防治服务诚信自律公约》。
第十三条 参与签订公约的会员单位承包防治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新建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DBJ/T15-26-2000),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四条 参与签订公约的会员单位和社会机构可进行互相监督,有权向协会提出举报。举报者应表明真实身份,提供真实证据和资料,以便协会查证,及时认真处理。
第十五条 本协会对参与公约的会员单位的经营活动,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凡违反本公约者,协会组织做好取证查实,并由协会召开理事会议讨论,以公开、公正、公平的处理原则,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不按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由协会配合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均与协会无关,全由该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有解释权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经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2010年3月29日表决通过后生效。
附件:
城市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基准价标准表
工程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注 |
一般 建筑物 |
10层(含10层)以下部分 |
平方米 |
3.00 |
1.计量单位为项目建筑物建筑面积。
2.一般建筑物的防治费为各部分累计收费总额之和。
3.一般建筑物有地下室或无地下室均执行同一收费标准。
4.表内收费标准已含药品、人工以及包治期的费用。 |
11-30层(含30层)部分 |
平方米 |
2.00 |
31层以上部分 |
平方米 |
1.000 |
别墅 |
平方米 |
10.00 |
3层(含3层)以下的独立厂房、仓库、商场 |
平方米 |
7.00 |